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
上诉人包**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2014年2月25日,包**曾诉至法院,称:包**名下所享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号**栋**层**单元**室住宅房屋一套,2000年1月起,该房屋由包**亲属交予段**使用。时至今日,段**拒不缴纳房屋租金也未返还房屋,给包**造成较大的心理困扰和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段**停止侵权,搬离上述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包**;判令段**向包**支付使用费120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