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岳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人岳某某的基本情况,作案时已成年,2003年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2、到案经过2份,证明: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岳某某被被害人李*甲及其家人控制后扭送公安机关。
第一笔犯罪事实证据:
1、户名为邵某某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单2份、邵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单1份、被告人岳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单1份,证明:被害人刘*某分四次给岳某某汇款共计142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岳某某以漏税账户被查封、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36500元,退还8900元,还余27600元未还的事实。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邵某某是自己的前妻,承认与被...(本文书还有3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