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2009年6月任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新医一附院)介入科主任,同年11月任该医院副院长,2010年被新医一附院委派到新医一附院滑县医院(以下简称新滑医院)兼任院长,被告人丁晓丽于2011年4月被新医一附院委派到新滑医院,任微创介入科护士长兼影像中心、肿瘤微创介入中心护士长。被告人杨**在任上述职务期间,或在医疗器械采购供应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或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予被告人丁晓丽、杨*等特定关系人。
其中:
(一)2009年郑州谊和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向新医一附院供应介入耗材,被告人杨**兼任新滑医院院长后又向新滑医院供应介入耗材,该公司经理李*丙(另案处理)为了维持业务关系,以5%、8%的货款比例,从2009年至2010年,在新医一附院杨**办公室送给杨**现金16万余元。2013年底2014年初,李*丙又在新滑医...(本文书还有15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