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100号民事判决,被告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郑*四终字第59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10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黑慧敏、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6日,原告王**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0月18日止。约定月利息千分之1.5,按月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利息。河南大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为该合同的连带担保人并出具担保函一份。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一份,原告付给被告1300000元,被告出具有该款项收据一份,被告之后未予归还,现要求判...(本文书还有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