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1974年4月28号。
原告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嵩汽贸公司)诉被告张**、安阳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物流公司)、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被告张**购买车辆一辆,价格为441000元,原告为被告张**购车办理了银行贷款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张**以及被告汇通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托管挂靠协议》,约定把车辆托管给被告汇通物流公司并约定汇通物流公司对被告张**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贷款协议履行中,张**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依约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张**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51029.47元,以及依约定应支付的垫付款利息81615.21元,违约金44100元,律师费17674.46元,共计194419.14元。2、依法判决被告汇通物流公司与被...(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