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1970年6月7号。
原告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嵩汽贸公司)诉被告台前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前顺通公司)、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程**签订了《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程**购买车辆一辆,价格为297000元,原告为程**购车办理了银行贷款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程**以及被告台前顺通公司签订了《车辆托管挂靠协议》,约定把车辆托管给被告台前顺通公司并约定台前顺通公司对程**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程**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程**对程**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贷款协议履行中,程**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依约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程**、被告台前顺通公司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47067.65元,以及依约定应支付的垫付款利息8346.66元,违...(本文书还有3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