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原告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嵩汽贸公司)诉被告刘**、詹**、武陟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陟宏通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刘**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被告刘**购买汽车一辆,价格为480000元,同时,原告为刘**购车办理了银行贷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
告与被告刘**以及被告武陟宏通公司签订了《车辆托管挂靠协议》,约定把车辆托管给武陟宏通公司,并约定武陟宏通公司对被告刘**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其对被告刘**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贷款协议履行中,被告没有履行及时还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依约定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詹**向...(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