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原告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张**、河南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和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张**、宏通公司和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原告以30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出售给被告陈**,同时为被告陈**购车办理了银行贷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陈**以及被告宏通公司签订《汽车托管挂靠协议》,约定把车辆托管给被告宏通公司,且被告宏通公司对被告陈**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陈**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其对被告陈**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款到期后,被告陈**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张**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30266.77元,以及依约定应支付的垫付款利息...(本文书还有4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