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季**。
原告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通公司)和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祥通公司和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贾**签订了《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以235000元的价格将江淮牌汽车出售给被告贾**,同时为被告贾**购车办理了银行贷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贾**以及被告祥通公司签订《车辆托管挂靠协议》,约定把车辆托管给被告祥通公司,且约定被告祥通公司对被告贾**办理抵押担保,同时约定被告祥通公司对不能偿还的贷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季**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对原告偿还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到期后,被告贾**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文书还有4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