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甲方将一辆十通牌汽车出售与被告,价格为300000元;同时原告为被告办理银行贷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王**以及被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托管挂靠协议》,原告把车辆托管于被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约定其为被告王**办理抵押担保,同时约定被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不能偿还的贷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被告王**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对原告偿还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被告王**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导致原告对银行承担可保证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王**、杨**向原告支付代偿的银行贷款106326.37元,以及应支付垫款息22682.96元、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15900.93元,共计174910.26元。2、依法判决被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王**依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3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