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达公司诉被告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达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012年10月17日,原告的被保险车辆豫g×××××与被害人林某在河南省内黄县相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原告车辆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被告,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与受害人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8301.83元。
原告举证有:1、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2、驾驶证、行驶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赔偿调解书;5、赔偿凭证;6、委托书;7、赔偿证据;8、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若豫a×××××机动车在被告公司投保属实,并符合保险理赔条件,被告会根据合法有效证据及合理请求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超出部分依据...(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