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书证
1、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共10份,证明:王*等3人均已满18周*,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均无前科。
2、河南天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授权书、经*许可证、关于成立营业部的合作协议,证明:2011年2月28日由安**与河南天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当日河南天德授权安**为新乡市营业部主任。
3、河南天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成立日期2010年6月24日,经*范围投资咨询,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11日经*范围变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2011年3月17日,注册资本变更为壹亿两千八佰万元整,经*范围不变。
4、新乡市天德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成立日期2011.4.19,许可经*项目: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姚**,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租王*全门面房1间106平方米,...(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