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4月15日为360元;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4月15日为240元);二、判令被告加付原告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4月15日为1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