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住沧州市孟*回族自治县。
被告刘**,住沧州市孟*回族自治县。
被告耿**,住沧州市孟*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住沧州市孟*回族自治县。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圆通厚壁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利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马**、刘**、耿**、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河北圆通厚壁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利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马**、刘**、耿**、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河北圆通厚壁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与原告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其向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同日双方又与河北冀...(本文书还有2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