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何**、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何**、宏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周**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被告周**购买车辆一辆,价格为386000元,原告协助被告购车办理了银行贷款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周**以及被告宏通公司签订了《车辆托管挂靠协议》,约定把车辆托管给被告宏通公司,并约定被告宏通公司对被告周**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没有履行及时还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依约定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周**、何**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118182.28元以及依约定应支付的垫付款利息45066.84元,违约金3860...(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