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原告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申**、张**、郑州安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林公司)和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张**、安林公司和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申**签订了《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被告申**购买车辆三辆,价格为1167000元,原告协助被告购车办理了银行贷款,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申**以及被告安林公司签订《车辆托管挂靠协议》,约定把车辆托管给被告安林公司,被告安林公司对被告申**办理抵押担保,被告安林公司对不能偿还的贷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李**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对原告偿还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到期后,被告申**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本文书还有3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