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被告保险公司的垫付款,因本案中两个受害人系母子关系,同属一个家庭成员,为了便于本案的处理,我们主张交强险限额内的10000元医疗费均用来支付张**的医疗费。
被告韩**、任**、吴**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韩**、任**、吴**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混凝土运输合作协议、宏基公司证明各一份,证明实际车主是吴**和任**,肇事车辆是挂靠在宏基公司,韩**系吴**和任**雇佣的司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愿意依法赔偿。2、收到条一份,证明原告张**住院期间,其垫付医疗费130000元。
原告对被告韩**、任**、吴**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复印件,无法核对,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挂靠证明真实性有异议,挂靠关系本身是违法的,不能对抗车辆实际登记所有人,即使挂靠关系成立,实际车主与挂靠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收到该笔钱。
被告保险公司对...(本文书还有1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