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人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羁押时间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13)息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曹**、宋*、张**、陈**、陈*犯开设赌场罪、李*某的供述,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张**、范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曹**、宋*、张**、陈**、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