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刘**、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晁*、被告信达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31日8时40分许,被告刘**雇佣的司机徐新提驾驶驾驶豫l******号轿车沿s3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雪健面粉厂门口处左转弯时撞住陈*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造成双方车损和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徐新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后,各被告均未积极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0721.9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本文书还有3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