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崔**诉被告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2日原告将陕汽冀f******半挂f6w39挂以1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在当日被告给付定金10万元,余款5.5万元约定5日之内由被告付*,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对余款拖欠不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公正判决。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付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左**辩称:约2013年11月我买的原告的车,当时我们约定的价款是155000元,我当日付了100000元,欠原告55000元,我给原告说过一段时间付,后*,有个朋友介绍买车,我与要买车的下家谈的价钱是150000元,我到乌鲁...(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