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田*、被告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艳、审判员胡永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称:被告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因购买电池、泡沫等材料缺少流动资金于2011年4月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7.878%,贷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受被告安徽省泗县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文书还有1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