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胜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谢**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谢*乙,××××年××月××日生育女孩谢*丙。期间,双方因生活小事常争吵,多次赶原告回娘家,2014年1月30日,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难培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谢*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谢*丙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帮助...(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