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被告禹**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日生育女儿**。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识时间较短就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且被告对原告以及女儿经常不管不问,外出做生意也不给原告任何的生活费。现原告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支付女儿2014年8月至今的生活费、医药费...(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