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总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诉被告袁**、辽宁省装饰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总公司)、辽宁省装饰工程总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戴春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云(主审)、人民陪审员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辽宁省装饰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辽宁省装饰工程总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所欠借款115000元整。并支付以上款项从2008年10月6日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计收逾期付款利息,约合计人民币2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袁**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总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总公司沈阳分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