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谷**诉被告王*、河南高速******************、河南高速***************、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史**、谷**诉被告王*、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山服务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爱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山服务区负责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管理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二原告经亲戚介绍共同出资经营反季节瓜果运输生意,并以史**的名义于2013年6月4日,挂靠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金龙运输车队名下专业从事北京市至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线路瓜果运输。2014年4月10日早晨6点多钟,被告王*驾驶的豫a******号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40...(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