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贵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与2014年1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唐**,被上诉人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简称哈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希格诺公司)...(本文书还有9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