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智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航智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李**,被上诉人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飞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14日,中航智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李**,飞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后,中航智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李**,飞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于2015年1月12日再次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文书还有1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