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诉称:2013年12月4日,李**、刘**共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利息为8万元/月,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被告至今尚欠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刘**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李**庭审中辩称:原告主体缺失,本案系孙**、钱某某共同向被告借款,故孙**、钱某某应作为共同债权人提起诉讼。本案借款事实被告无异议,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应不予支持。被告已还款22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