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
原告梁*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广和胡庆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00年原告和被告经熟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乙,现年7岁。由于婚前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结婚后,被告的各种恶习才逐渐暴露出来:①婚后,被告与原告甚少沟通,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极少承担家务,经常因生活琐事发与原告争吵,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可言;②对儿子也漠不关心,不履行父亲的...(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