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谢*),男,1972年5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云南汽车厂临时工,住昆明市黑林铺小山**幢**楼。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机械厂、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西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2006年5月28日被告王**承包了被告机械厂坐落于呈贡县实康水务有限公司水处理项目2台2001-210型一体化净水器,一台容积为150平方米的制作安装及内联接管道的安装工程,被告王**又找了被告谢**及原告进行工程安装施工,同年6月9日晚10时左右,原告从施工现场摔落致头部受伤,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此次受伤为七级伤残,尚需后期治疗费20000元,审理中,双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及发生地点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王**承包的被告机...(本文书还有3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