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杰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佟**、赵*,被告郑**,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1日,郑**以原告名义向杨**借款30万元,借款期两个月,郑**承诺还本付息。然而,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代被告偿还杨**30万元。之后,原告于2007年11月25日至2008年8月12日之间代被告偿还杨**借款利息142,800元。上述法律关系已通过沈阳市中级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148号判决予...(本文书还有1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