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8时25分,尚**驾驶豫m×××××(豫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莫**驾驶的无牌黄色特种车搭乘(章**、刘**)相*,造成莫**、刘**、章**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负事故主要责任,莫**负事故次要责任,章**、刘**(已另案处理)无责任。章**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9月5日出院,住院21天,用去住院医疗费130863.66元(其中人保公司付了2万元,郭**付了21000元,剩余款项89863.66元均系顺发维修公司支付),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2013年9月5日,章**转入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1月14日出院,用去救护车费500元(顺发维修公司支付),住院70天,用去门诊费498元(顺发维修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66417.72元(顺发维修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4日,章**在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用去眼科检查费184元。2013年12月4日,章**在株洲市三医院花费精神科检查费250.50元。2013年12月20日,章**在株洲市三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7月9日出院,住院201天,花费医疗费30883.73元,该款由顺发维修公司支付了17000元,余款13883.73元章**至今未付给株洲市三医院。...(本文书还有5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