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8时25分,尚**驾驶豫m×××××(豫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莫**驾驶的无牌黄色特种车(搭乘刘**、章**)相*,造成莫**、刘**、章**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负事故主要责任,莫**负事故次要责任,刘**、章**(已另案处理)无责任。刘**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用去住院医疗费3108.64元。当天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9月4日出院,用去住院医疗费94056.75元,医嘱继续康复、营养神经等治疗。2013年9月4日,刘**又转入湘雅博爱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月22日,用去医疗费107259.30元。2014年1月22日,刘**又转入株洲佳满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23日出院。其中,从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刘**在株洲佳满康复医院用去住院医疗费74601.99元。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23日的医疗费刘**未提交证据证实。2014年2月28日,刘**之伤经湖南省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壹级伤残,刘**因鉴定在株洲市中心医院花费门诊费(鉴定费)1300元。审理过程中,刘**申请对其误工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后期治疗费...(本文书还有4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