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何**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何**诉称,2012年7月12日,我与二被告伙墙下雨坍塌1尺半左右,我去被告家院里敛墙倒的土,这时二被告上来就殴打我,并且说:“为什么来我院里挖土”,给我打倒至晕。后来我的妻子给110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去了,然后将王**拉走了。我伤后打了120车将我拉到开鲁县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右眼外伤性视网膜震荡、右眼外伤性上眼睑下垂、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等,共住院34天。后经通辽市科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我构成六级伤残,我所受伤害是二被告造成的,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15422.30元、误工费5670.00元(63元×90天)、护理费8500.00元(125元×34天×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30000元×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40元×34天)、伤残赔偿金173468元(20408元×17年×50%)、交通费800.00元,共计220260.30元。
被告(反诉原告)王**、被告张**辩称,对原告所称到被告家的院里挖土一事没有意见,是原告将被告王**打倒,此次发生的纠纷是王**报的案。发生这次纠纷过错主要在于原告方。陪护费以1人为准,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被告的伤残等级是虚假的,交通费我方不予认可。
反诉原告王**反诉称,2012年7月12日10时40分许,何**挖我家房基地的土,我在对何**进行制止时,何**...(本文书还有7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