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为从甘肃省临洮县马家窑酒厂报销费用,花费100元现金委托他人从兰州伪造“酒泉汉王*饮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本文书还有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