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6695号决定,证据9、11-17、19、20,反证1、2,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证据17的真实性是否能够得到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证据的真实性应由举证方予以证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天旗公司提交的证据17是由zigma公司自行印制的一份产品目录,标注了“1998年3月20日印刷”,属于非正规出版物。证据16是tyronesioco的证言,证明证据17是zigma公司1998年的产品目录。证据15是***.sua律师的宣誓书,在其宣誓中证明了tyronesioco告知其证据17于1998年公开出版的事实以及获得证据17的途径。由此可见,证据15-17的证明内容为tyronesioco声称其供职的zigma公司于1998年印制了证据17的产品目录。专利权...(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