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尹庄组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委托代理人袁*,第三人诉讼代表人韩**及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小尹庄组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0)2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对诉争土地裁决如下:韩*组与小尹庄组争议的土地以第二搭土地北边界水沟向西拉一直线为界,第一搭直线以南的20.95亩地所有权属韩*组农民集体所有。第一搭直线以北的11.53亩及第二搭的20.95亩土地所有权属小尹庄组农民集体所有。第一搭与第二搭之间的2.6米生产路属韩*组与小尹庄组两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小尹庄组不服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本文书还有4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