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晋宁县同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晋宁同心公司)、澄江县高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澄江高西建筑公司)、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姜**、方*到庭参与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申请称:一、被申请人晋宁同心公司与被申请人澄江高西建筑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主体为澄江高西建筑公司与晋宁同心公司,申请人李**在该协议中仅是澄江高西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申请人李**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所以《探矿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本文书还有1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