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在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西关街有房屋一处,于1987年建成,1991年办理了泗集建(91)字第083107090217号集体土地证,2001年办理了*******房权证,砖木平房,建筑面积为62平方米。2002年之后,加盖了房屋,该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内,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同日作出泗执询字(2013)第****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同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同年5月6日询问调查西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并由西关社区居委会、泗河街道办事处、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同年5月9日经案件处理审批,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了泗执改字(2013)第****号《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7月3日作出...(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