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3月24日,罗*针对严**的“电热水瓶内胆”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案专利)的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4和6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第74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7471号决定),宣告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罗*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利权人严**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证据2与本案专利相比,并结合两者附图,证据2(即9721295...(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