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原俊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璐婷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原俊辉,被告人寿财险鹤壁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0年6月6日23时,被告原俊辉驾驶豫F******号轿车沿淮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医院对面时,撞到停放在道路南侧马军刚驾驶的豫F******号轿车上,致其受伤。后经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原俊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作为乘车人无责任。该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4754.66元、误工费167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90元、营养费830元、护理费8300元、交通费185元,以上共计43282.66元,事发后被告原俊辉已垫付其4500元医疗费。涉案豫F******号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鹤壁...(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