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二份,拟证明原告是父亲为庞*与母亲郑*1的唯一婚生女儿。
2、居民死亡医学书,拟证明原告的父亲庞*于2016年12月7日因病去世。
3、(2017)辽02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拟证明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普兰店人民法院提起过遗嘱继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中人民法院己核实姜*为庞**母亲,为庞**法定继承人。该案中人民法院查明了庞*与郑*1的有关共同财产,具体目录见原告诉讼请求。
**房屋电子登记查询证明书一份,证据来源是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证明2017年1月19日,郑*1购买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房屋一套,该房屋购买时间与庞*去世时间间隔一个月多,这期间郑*1一直处理丧事及有关的家事,没有从事任何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因此该购买房屋的房款是庞*去世前双方共同财产的一部分5、庞*、庞*、郑*1、杨*(原告庞*丈夫)、王*(郑*1的外甥)于2016年12月7日在210医院病房的谈话录音光盘及整理材料(当庭播放录音),拟证明2016年12月7日庞*病重第一次抢救后,神志清醒,表明庞*住院期间心情不稳定,时好时坏,被告提供证据那天系庞*与女儿发生争执说的气话,证明庞*与女儿、女婿关系融洽,感情良好,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庞*心情不好的流露,不能作为庞**遗嘱被告郑*1对原告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均没有异议。对证据3原告要证明的事项有异议,该判决中只是确定庞*与郑*1共同财产的情况,但是被告需要说明一下,关于两个房产的信息与真实房产信息是有出入的,并且该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农业银行账户4万元已于2015年2月25日销户,该份存款已不存...(本文书还有6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