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沈阳新中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李*晨(主审)共同参加评议,于200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号a-7-1号商品房,面积为351.582平方米,总价款为1,499,213元,被告须于2004年10月1日前将约定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即2005年1月10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有...(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