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曾用名马某,男,1982年9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男,1957年9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女,1955年8月**日出生。
马**、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马**、马**、崔*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马**于2014年7月22日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马**与马**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判令马**立即从马**居住的宅院内迁出。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的委托代理人张**,马**,马**、崔*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马**与马**系同胞兄弟,马*...(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