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徐州派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派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做车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治疗16天,好转后出院,原告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原告向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工伤待遇等共计121513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20元/天*16天)、停工留薪工资56416元(2752元/月*20.5月)、一次性伤残补助24768元(2752元/月*9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44元[(76.63-56)*0.4*391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6元(3918元/月*2月)、鉴定费...(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