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广西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恒建筑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程海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恒建筑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4年7月份开始原告罗**被告信恒建筑装饰公司在灏景b区从事装修工作,至完工时,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尚*原告的工钱共为11286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尚*的上述工钱,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钱112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电脑咨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
2、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钱为11286...(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