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洋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一、五洋公司与野芦湾公司、友心公司之间存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五洋公司与野芦湾公司双方就兆丰野芦湾生态餐厅装饰工程施工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事实。
2.兆丰野芦湾生态餐厅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书送达确认单各两份,用以证明五洋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7月28日向野芦湾公司提交了结算书(决算书),合计工程款7965403元的事实。
3.公证书二份(杭州兆丰野芦湾生态餐厅装修工程催款函二份),用以证明五洋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野芦湾公司发了催款函,欠付工程款4165403元(未包含延期支付的利息)的事实。
被告野芦湾公司答辩称:一、五洋公司的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权主张工程款。由于装修的包厢异味严重,甲醛等至今仍超标,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源流失,严重影响饭店经营。野芦湾公司多次要求五洋公司根据合同第五条重新施工,并赔偿损失,但五洋公司置之不理。野芦湾公司认为按照合同1.6款五洋公司现无权主张工程款。二、涉案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无法结算工程量,付款条件不成就。(一)合同3.2款约定:工程完工时,五洋公司负责出竣工图。4.4款约定:工程竣工,五洋公司提交竣工报告、共同组织验收。但五洋公司至今未提供竣工图、竣工报告,导致无法竣工验收;(二)由于包厢异味严重,装修质量不合格,五洋公司未重新施工,双方对扣减不合格工程量发生争议,导致至今无法结算;(三)鲁**虽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7月28日收到《工程决算书送达确认单》,但只表明收到决算书,并不表示认可决算金额。况*,按合同8.2.2款五洋公司完工时同步提交...(本文书还有6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