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丁**、武陟县硕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运输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被告。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禄*,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被告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7月28日14时25分,原告乘坐被告刘*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至新乡市新延路与京珠高速交叉处西100米与被告丁**驾驶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与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付医疗费68426.59元,...(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