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诉被告郭**、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被告郭**,被告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5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郭**驾驶被告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号轿车沿平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原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100米左右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时**驾驶的豫g×××××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豫g×××××号轿车乘坐人何洪轩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乘坐人何洪轩因...(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