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7月6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8000元,并且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迟拒不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8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黄*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何**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何**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于每月5日、15日、25日支付其利息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正(2500元)。”2013年7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在2...(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